采购人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采购项目名称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项目 |
预算价 |
人民币45万元 |
联系人 |
徐晶 |
联系方式 |
027-87305044 |
采购人地址 |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2号 |
拟选择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 |
瀚铖盈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具体内容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 |
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满足需求的说明 |
(1)由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已经在全国率先建设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我省拟开发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将依托于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进行二次开发,此次系统开发需要开发北京市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提供前期代码、框架等基础,因此需要采购开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2)由于经费预算有限,所以已经跟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沟通使用其政府采购的、存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政府云空间作为拟开发系统的存储空间,该空间由开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提供,因此需要采购开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3)由于拟开发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并且数据具有关联性,该数据无法割接使用,因此需要采购开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4)由于作为拟开发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的建设基础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由开发公司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及专利,因此拟建设系统需要授权方可使用,因此需要采购开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的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 |
论证专家对相关供应商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
专家组听取了本项目的情况说明,认真审查了本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说明,经专家组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已经由瀚铖盈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拟建设系统需要授权方可使用。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吴宜珍,武汉纺织大学环城学院,高工;王玲玲,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高会;卢孝德,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高会 |
拟成交价格 |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确定金额。 |
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 |
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采取实名制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询。质疑函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质疑函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
公示期 |
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