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 (秸秆腐熟剂)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处理公告

类别:采购信息-政府采购  地区:宜昌市  更新时间:2016-5-23 浏览次数:

五峰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    (秸秆腐熟剂)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处理公告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沃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理想中心2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028-83398835;13183888785

 被投诉人一: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199号标志麓谷商务中心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曹典军,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0731-85522678

被投诉人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二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琼,该中心主任。

       电话:0717-5759306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认为被投诉人一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秸秆腐熟剂)采购项目(编号:WFZFCG[2016]B005号)”招标采购活动中不符合供应商投标资格要求及被投诉人一中标无效,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投诉人二提出质疑,后不认同质疑回复,于2016年4月21日(为签收正确投诉书的时间)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投诉事项:                                                                                                                                                2016年3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秸秆腐熟剂)(编号:WFZFCG[2016]B005号)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采购结果为:确定被投诉人一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因不认可被投诉人一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向被投诉人二提出质疑,后不认同质疑回复,向本局提出投诉。

投诉人称:

1、被投诉人一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请求取消其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2、被投诉人一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涉嫌欺骗行为,请求撤销其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

3、投诉人不认同被投诉人二于2016年3月30日做出的《回复函》结论,请求被投诉人二撤回《回复函》的意见。

四、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投诉及投诉事项,本局对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我们认为:

一、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一不具备本项目供应商投标资格;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于撤消被投诉人一在本项目的供应商中标资格。  

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认定被投诉人一为“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真实、合法、有效,认可被投诉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湖南湘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对被投诉人一的财务报表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湘楚会审字[2015]第175号)真实、有效;北京大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对被投诉人一的财务报表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27-00003号)真实、合法、有效,认可被投诉人一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调查发现:无证据(包括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人一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了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出具的未发现被投诉人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之函》(长岳检预查[2016]631号)(以下简称告之函)真实、合法、有效;

检察机关出具的对被投诉人一董事长曹典军做不起诉决定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张武检公诉解保[2015]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规定、检察机关出具的告之函和决定书两份文书,认可被投诉人一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投诉人一出具的《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真实、合法、有效,不属涉嫌欺骗行为。

上述三项事实,能证明被投诉人一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本项目供应商投标资格;同时无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人一存在其他欺骗行为,仅凭涉嫌欺骗行为撤销其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无法律依据。

二、被投诉人二于2016年3月30日做出的本项目投诉人质疑《回复函》事实清楚,依据恰当,结论正确,应当给予维持,不能仅凭投诉人不认同就予以撤回。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四川沃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次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本局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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