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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口电排二站及樊口公园电力线路迁改(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武汉市 更新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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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口电排二站及樊口公园电力线路迁改(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TJX2017173 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部门同意建设,建设资金来自用户投资,招标人为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批)项目的货物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樊口电排二站及樊口公园电力线路迁改”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本招标活动所称设备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物资的供应商以及供货价格,根据实际需求数量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下达订单的采购方式。 2.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制造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将被拒绝。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以及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5)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6)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有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的进厂检验制度,并具备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 (7)投标产品以及专门资格条件接受外购外协的产品、组件,取得国际专业权威机构或者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8)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0)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部分人民检察院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若未提供有效的查询结果,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③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④被责令停业的; ⑤被招投标活动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⑥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物料的投标; 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⑧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⑨在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开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⑩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人互相串通行为的。 (14)相关物料要求通过国网公司资质能力审核且在有效期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4 所有投标人在报名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围资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提交至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张工,联系电话:0711-3833797,未提交入围资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无效。(入围资料模板见附件1、附件2)。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本工程采用电话及邮件报名。 报名地址: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李佳;联系电话:13986417173,QQ邮箱:403092446@qq.com。报名时间为 2017 年 11月 24 日至 2017 年11 月30日上午9:00到下午17:30(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4.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2017年12月7日9:00(请以函的形式发至邮箱403092446@qq.com);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2017年12月8日17:00(发至所有潜在投标人) 4.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9:30时止,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9:30时,开标地点为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鄂州市滨湖北路19号)附楼三楼会议室。投标人仅递交了投标文件,未派代表准时出席开标会的,视同其放弃投标资格。 4.4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单独携带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鄂州市滨湖北路19号)附楼三楼会议室。 4.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所投物料分别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6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 商务联系人:熊先生 0711-3833786 技术联系人:王工15090981990 章工13972964239 招标代理机构: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联系人:李佳 13986417173
附件1 供应商资料目录 一、资质信息 1、基本信息 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型式试验报告 提供型式实验报告的复印件 1)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2)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型式试验产品类型与被核实的产品相一致。 4)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3、管理体系认证书。 提供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至少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4、生产许可证 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并覆盖被核实产品。 二、生产制造能力 1、生产厂房 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厂房可租用,但须有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不短于5年。 2、生产设备 提供生产设备整体图片及铭牌图片,设备购置发票、合同复印件 1)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应自有,不能租用。 2)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合格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试验检测能力 1、实验检测场所 提供实验检测场所照片 具有独立试验区域,试验区域面积、试验环境要满足产品试验的需要 2、实验检测设备 提供实验检测设备整体图片及铭牌图片,设备购置发票、合同复印件 提供实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检定/校准证书。 1)具有满足全部出厂试验项目的设备,不能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设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出厂试验。 2)设备使用正常,具有合格的检定/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强检计量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单位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3、试验检测人员 提供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高电压试验人员至少有2人。 四、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邮箱以及公司地址 附: 1、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在所有复印件中加盖单位公章。封面用《XX公司入围资料-XX产品》,请勿将其他产品资料放入其中。 2、资料使用蓝色A4资料盒收纳,并在资料盒正面用A4纸(粘贴)标明供应商名称。 3、资料盒参考型号:得力5622粘扣档案盒,蓝色。 4、提交资料时一并提交供应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联系人:张岚 07113833797 3575271263@qq.com
附件2
供应商承诺书
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 我公司确认在供应商入围工作中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承诺如下: 如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列入黑名单等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对因取消`中标资格、已签订的合同无效等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承诺人: 供应商名称并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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