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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不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或实质性内容缺失,或关键字迹不清晰。 |
5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6 |
工期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7 |
质量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质量目标或填写的质量目标低于“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规定 |
8 |
安全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
9 |
权利义务 |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个信封其他材料中填报的“投标函附录”内容不符合或低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内容 |
10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11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12 |
资质证书 |
未提供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无效 |
1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14 |
资质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5、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如网页截图不能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应提供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彩色扫描件等;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投标人应在“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中以框图形式列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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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均大于1; 3、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近年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应附: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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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近5年内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含)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填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提供(1)合同协议书和(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彩色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投标人还应提供签订该合同协议书的发包人(或甲方或委托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5、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均予以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备案日期为准。
9、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不属于民用建筑工程。
10、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构筑物工程包括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沟、池、沉井、水塔等。 |
17 |
信誉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或公示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投标人未在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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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
1、项目经理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4)近5年内担任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含)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
2、项目总工不满足以下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3)近5年内担任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含)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3、安全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类证书。
4、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个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提供(1)合同协议书和(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彩色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和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职务指: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投标人还应提供签订该合同协议书的发包人(或甲方或委托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3)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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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的彩色扫描件。(2)项目经理还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证明材料: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或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视为建造师注册证书无效。
(5)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2023年6月份起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2023年6月份起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6)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信用承诺书、项目总工信用承诺书。投标人应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7)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备案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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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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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和拟委任的主要人员信息登记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未提供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2、投标人未提供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
21 |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22 |
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